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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: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可以“挣”学分

文章来源:中国网发表时间:2017年2月17日

 

昨天,教育部以部长令的形式公布了新修订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新《规定》首次专门新增“学生申诉”一章,教育部要求各个高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,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,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。新《规定》还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制度支持,并明确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,计入学业成绩。
 
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可书面申诉
 
新《规定》专门新增了“学生申诉”一章。要求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,明确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权。要求各个高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,在人员组织方面甚至可以聘请校外法律、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。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对此解读时指出,新规更加注重保护学生权益,“规范对学生的处分程序,完善申诉制度和程序,强化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,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措施”。
 
根据文件,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后,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、依据、程序等存在不当,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,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,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。值得关注的是,如果学生对复查决定继续有异议,新规定明确“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”。
 
代写、买卖论文的可开除学籍
 
此次修订还加强了对学生思想品德考核,强调恪守学术道德,开展诚信教育,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。
 
新《规定》第二十条提出,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,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、学术、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,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。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,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,对违背学术诚信的,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、荣誉等作出限制。
 
新《规定》第五十二条还明确“学位论文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,情节严重的,或者代写论文、买卖论文的”学术不端情节严重者,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 
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可折算学分
 
在鼓励学生创新创业方面,此次新修《规定》提出了很多鼓励性的措施:一是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,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;二是对休学创业的学生,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,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;三是创新实践、休学创业的学生,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;四是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、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、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、成果,可以折算为学分,计入学业成绩。
 
部分高校业内人士认为,新《规定》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支持学生创新创业,以创业带动就业,为学生成长成才保驾护航。对于建立休学创业弹性学制等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具体制度,目前一些地方和高校已经开始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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